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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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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房屋与图纸显示不一致,怎么办?

作者:荣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3 15:18:55点击:

购买期房的时候,由于房子还没建好,我们只能通过广告宣传、样板房、规划图纸以及销售顾问的介绍,来“脑补”它到底长什么样。到交房的时候,如果实际情况跟当初了解到的信息不一样,那可就惨了,毕竟是房子,一住可能就是几十年。遭遇这种情况的时候,要怎么维权呢?

近日,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开发商按照图纸的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步先生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详情:

2016年1月份,步先生购买了开发商位于固安县东侧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953986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详细的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所附房屋图纸,对房屋的结构、格局、窗户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合同签订后,步先生如约交付房款,开发商在2018年7月10日向步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书,然而,在房屋交付的时候,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知步先生必须先交清相关收房的全部费用后,才可以去看房、收房、交钥匙。步先生在2018年7月30日交完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智能卡、《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服务手册》等手续。待步先生去收房时,一经查看,所交付的房屋比图纸上少了一个窗户,而同小区,同类型的其他房屋却有窗户。显然,这是开发商在施工的过程中漏建了一个窗户。

法院判决:

本案中步先生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涉案商品房二楼卫生间漏开一扇窗户不符合合同所附图纸的施工要求,属于楼房质量瑕疵,步先生主张开发商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修改,开出符合合同约定且能够完全验收合格的窗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步先生购买房屋二楼卫生间漏开一扇窗户属于楼房质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关于步先生损失的认定,步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但考虑步先生已交纳物业费未入住装修,修复时间及开发商修复需步先生配合等实际情况,本院支持80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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