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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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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介隐瞒房产信息,造成损失。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荣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6 15:55:12点击:

如今,人们购买二手房屋一般都选择中介公司,为的就是多一份保障和便捷。但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信息导致客户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中介公司该赔偿吗?

不久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房屋合同买卖纠纷案件,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2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2019年2月28日,董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新海南里小区270号楼×室,建筑面积247.27平方米。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董某通过转账的形式向中介公司汇款20万元,随后董某陆续又向中介公司转账了180万元。

2019年5月28日,中介公司做出一份《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为鉴于董某先生认购的我司通州区新海南里小区270号楼×室的房屋,我司正在办理网签流程较为复杂,需要解决项目遗留问题,目前正在与通州区建委和登记中心等部门协调沟通,预计在7月30日前可正式开始办理网签相关手续。

2019年7月1日,董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解除合同》,载明出卖人中介公司与买受人董某原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合字新海南里小区270号×室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买受人放弃购买此房屋,出卖人无条件退还买受人已缴纳的房款贰佰万元整。房屋退款在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房屋退款到账之日,该《房屋买卖解除合同》生效,付款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无任何争议纠纷,同时该房屋购买合同予以解除,特此协议。

中介公司在甲方位置处盖章,董某在乙方位置处签名。截止2020年8月27日前,某中介公司并未履行《房屋买卖解除合同》中所述的退还房款贰佰万元的义务。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将法院已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出售给董某,其本身存在明显过错。董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付200万元购房款,中介公司至今未予退回,董某虽实际控制房屋,但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时,其本身也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介公司与董某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中介公司给付董某购房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董某将北京市通州区新海南里270号楼×号住房腾退给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明知房屋所存在查封情况还屋出售给董某,其本身存在明显过错。法提醒:中介公司是居间人,但中介公司却为了达成居间合同获取报酬,故意隐瞒该房屋未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给购房者造成了较大损失,针对此损失,中介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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